【本文来自《两未成年占三座,事件再反转,成都铁路局是否需要道歉?》评论区,标题为小编添加】

关于无儿童托管服务的问题,应当从以下几个层面看待:

1. 铁路运营的现实条件决定了其无法承担儿童托管职能。铁路运输具有高度开放性——线路长、站点多、客流量大,且每节车厢的乘务人员配置极为有限(需要手动开门的车厢通常每节仅配1人,自动门车厢人员更少)。在列车经停站多、上下客流密集的情况下,要求乘务人员在高强度的工作中同时承担未成年人的看管责任,既不符合现实,也超出了运输合同约定的承运人义务范围。铁路部门提供的是运输服务,而非监护服务,这一边界应当被尊重。

2. 未成年人的安全监护,第一责任人始终是法定监护人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: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,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、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。未成年人进行长途出行,监护人必须提前评估旅途中的各项风险,并做出合理安排——要么亲自陪同,要么委托可靠的成年人同行,要么调整出行时间。不能因为自身请假困难,就将未成年人的安全置于不确定的风险之中。监护责任的底线,不能因个人便利而被突破。

3. 通过“多买票、不上车”的方式让未成年人独自乘车,已实质上规避了实名制购票规则和未成年人乘车管理规定。铁路购票系统限制未成年人单独购票出行,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正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出行安全。监护人通过购买实名制车票但本人不检票上车的方式,使未成年人实质上脱离了成年人的监护而独自乘车。这一行为虽然在形式上完成了购票流程,但在实质上规避了铁路部门对未成年人乘车的安全管理规定,使运输合同的履行处于事实上的违法状态。铁路部门据此认定未检票乘车即放弃席位使用权,具有充分的法律和制度依据。